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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化妆品出产运营监督管理办法》《化妆品抽样查验管理办法》,国家药监管理局要求天津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山东、广东、广西等省(区、市)药品监督管理部分对上述不符合相关规则化妆品触及的注册人、存案人、受托出产企业等
各省(区、市)药监管理部分要责令相关化妆品运营者立马中止运营上述化妆品,并依法查询其进货查验记载等状况,对违法产品做追根溯源,发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,依法严肃查处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交公安机关。